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抗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抗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31號抗告人萬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抗告人丁○○
乙○○丙○○戊○○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本院簡易庭98年度司票字第
343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並未於抗告狀內表明對於上開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記載抗告理由,於法未合,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及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逾期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范明達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書記官利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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