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志鴻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51號、103年度執字第2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志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葉志鴻因公共危險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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