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56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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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697號聲請人映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駿傑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表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