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上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59號上訴人 黃建豐 即 黃鴻吉 被上訴人 黃加旭 訴訟代理人 陳燕雪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陳妍蓁 律師 鄭淵基 律師 陳思紐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張嘉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盧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