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27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偉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錢衍蓁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葵衢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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