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5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58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雨豪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781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受理案號:111年度簡字第2241號),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董雨豪與告訴人 鄭黃珠 均為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社區之住戶,於民國110年4月29日12時許,其等於該社區大庭發生爭執,詎被告董雨豪因認其腳踏車遭告訴人鄭黃珠丟棄,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對告訴人鄭黃珠辱罵「 王八蛋 」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鄭黃珠之人格尊嚴。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定。
三、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間業已達成和解,告訴人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書記官林家偉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