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96號聲請人即被告 謝秉豪 選任辯護人 蔡健新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110年度原訴字第66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秉豪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竹市○區○○路00號6樓之2。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謝秉豪因犯強盜等案件(110年度原訴字第66號),聲請准許具保停止羈押。經核上開刑事案件已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8日辯論終結,而被告坦承犯罪,認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准被告提出如主文所示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命限制住居於如主文所示之處所。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子謙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書記官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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