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交上易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重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上易字第12號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羅炳輝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34號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1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林碧玲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