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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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20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蘇宇凡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113年度簡字第1293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9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案雖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連雅婷
法官黃園舒法官陳宏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仕杰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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