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32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鐘梓其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鐘梓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鐘梓其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並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已於民國113年6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沁莉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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