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7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俊銘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林俊銘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九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62580號函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經審核屬實,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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