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全聲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全聲字第38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83年度全字第4139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若相對人即債權人實已起訴在案,則另狀向本院陳報或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併此敘明。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