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護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1年度家護字第557號

聲請人 林麗美

相對人 程聰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相對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聲請人為騷擾之行為。

本保護令有效期間為壹年。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兩造當庭捨棄抗告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顏錦清

附錄:

★相對人如有違反本保護令內容之行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

條規定,為違反保護令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本罪為公訴罪,法院不因當

事人和解、撤回告訴而不受理。)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

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命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100,000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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