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8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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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80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宋重 和律師
廖國欽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被告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勾串證人翻異其詞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99年6月28日裁定將其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是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彭全曄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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