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27號原告北弘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業展白鐵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乙○○被告好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發包工程承攬書約定該公司與空軍總部忠勇分案新建工程的合約內容皆為本合約條款(詳後附件),而附件所附之工程合約第19條約定「如因本契約發生訴訟事件時,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卷第188頁、第247頁)是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上開文書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被告抗辯本院無管轄權,本院依職權移送至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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