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130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佳欣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何佳欣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已自白犯罪,且依卷內其他證據資料,已足認定被告犯有侵占等罪嫌,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李育仁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敏維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