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8號原告 余尚霖 訴訟代理人 朱麗雪 被告 張智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交簡字第13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醫療費、勞動能力減損及慰撫金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以上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至於原告請求車輛費用部分,係不合法,則另以判決駁回,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蘇昌澤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