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護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通常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112年度家護字第519號聲請人即被害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暫時保護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日以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65號核發暫時保護令,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聲請人為騷擾、接觸、通話、通信之行為。
相對人應於本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完成認知教育輔導24週(內容:
情緒及壓力管理、非暴力溝通、辨識暴力的影響,每1週至少2小時)之處遇計畫。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兩造已當庭捨棄抗告,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對人應於收到保護令後至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接受處遇計畫之安排,並應以電話聯繫報到事宜(聯絡電話:00-0000000轉分機16
5、166、176)。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書記官陳玉芬附錄: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