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7年度 馬交簡附民 移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馬交簡附民移調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通 譯 呂黎艷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三萬元,給付方法:自
民國97年4月20日起至民國97年9月20日止,於每月20日各給
付五千元,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