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號3樓
被 告 甲○○
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26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3月19日上午10時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捌佰柒拾玖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零零零
計算之利息,暨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書、
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機動定儲利率表、就學貸款利率
沿革一覽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