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1年度虎簡調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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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虎簡調字第57號

聲請人

即原告 連珮珊

上列當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林麗雪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請求代位被代位人 林麗惠 分割遺產,本院已查得本件被繼承人應為訴外人 林金來 ,命原告於文到14日內補正請求分割標的即雲林縣○○鎮○○○段○○○○段000○00地號、同段106之17地號土地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異動索引、被繼承人林金來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且依查詢結果,提出載有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及完整訴之聲明(應包含正確之被告應繼分)之起訴狀及繕本,亦告知本院已調取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分割登記卷宗、訴外人林金來遺產稅資料到院,如有需要,請其儘速前來閱卷。該補正通知業於民國111年5月20日送達原告,原告補正應無困難,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案件統計資料附卷可查,致本院無法確定原告是否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當事人是否適格等情,其訴顯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曾鈺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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