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7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七七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二日起至同年月十九日止,所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二五九、二七九、三一一、三八九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五四五七、八七六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至沒收不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中有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併此說明。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可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到裁定正本之翌日起五日內,檢附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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