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三四號
聲請人甲○○○等五十相對人 黃漢保 即祭祀公業義民爺右當事人間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零伍拾壹萬貳仟陸佰玖拾元,應徵調解費新臺幣伍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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