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彰小字第三0八號
原 告 台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訴訟代理人 黃勝 從
被 告 財團法人彰化縣甲○○○○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蘇春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肆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福利社積欠原告民國八十九年五、六月份貨款,共計新臺幣
(下同)一萬二千九百四十二元未付,屢經催討,被告仍置之不理,為此爰依買
賣關係訴請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主張右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一件、客戶對帳單暨銷售明細表
二紙、簽收單一紙為證,核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