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89年度北簡字第1236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二三六一號
  原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送達代收人  田麗茹
  被   告 乙○○即玖玖通信材料行
        甲○○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二三六一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
五日下午五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執有被告乙○○即玖玖通信材料行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所簽發
,而由被告甲○○背書,面額為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免除做成拒絕證書之
本票一紙,其中原告於八十九年一月三十日就七十五萬五千元向發票人為付款之
提示未獲付款,追索無效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本票為證,應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
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
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江婉容
                   法   官 洪純莉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江婉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