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54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陳奕蘭 債務人 謝錦森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零貳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貳佰壹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