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577號債權人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史勇信 債務人 魏欣儀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肆拾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
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另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部清償之法律依據為何?如無,應僅得就債務人遲延部分請求清償】,雖債權人於111年3月15日提出補正狀,並無釋明得對未到期金額請求給付之依據」,是本件債權人就尚未屆期之債權(即補正狀請求標的2所載自民國111年4月2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日止之金額及利息)請求債務人清償,不予准許,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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