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51號聲請人廣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春南 訴訟代理人 鄭元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洪浩進┌───────────────────────────────────────────────┐│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5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陳湢源台中商業銀行田│101年4月29日│134,400元│TGA0000000│││││中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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