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95號原告 周金池 被告 周向家珊
周敦千 周敦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2日所為99年度訴字第395號民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中關於土地坐落○○○區○○段東勢下股小段」之記載,應更正為○○○區○○○段東勢下股小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書記官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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