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0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024號聲請人 陳乃惠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書記官王麗麗┌───────────────────────────────────────────────────────────────────┐│本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024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李佳珍 ││94年12月31日│95年12月31日│3,500,000元│CH463011││├──┼─────────┼─────────┼───────────┼───────────┼────────┼────────┼──┤│002│李佳珍││94年12月31日│95年12月31日│800,000元│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