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48號聲請人 蔡諺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洪浩進┌───────────────────────────────────────────────┐│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4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黃柏墩 │台中商業銀行埔│101年5月5日│300,000元│PSA0000000│││││心分行│││││├──┼───────┼───────┼───────┼────────┼────────┼──┤│002│黃柏墩│台中商業銀行埔│101年5月5日│363,616元│PSA0000000│││││心分行│││││├──┼───────┼───────┼───────┼────────┼────────┼──┤│003│黃柏墩│台中商業銀行埔│101年5月5日│300,000元│PSA0000000│││││心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