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9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時,雖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然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0日以98年度補字第25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5,610元,並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書記官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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