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8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8510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法定代理人乙○○
10樓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慶麟 即宏成電器行、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本票原本。
2、請求聲明金額有誤,請更正。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