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3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轉讓第二級毒品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0月20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5項、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09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4450號)。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