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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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交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82號原告己○○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天良 律師複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宇○○被告戊○○
丁○○天○○辛○○地○亥○○戌○○酉○○○壬○卯○○○丑○○○癸○○○申○○未○○午○○辰○巳○寅○○○子○○○乙○○庚○○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交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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