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8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96年度聲減字第2244號),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肅清煙毒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又拾伍日,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3年1月10日犯肅清煙毒條例之罪,經本院以83年度訴字第1468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度偵字第1379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褫奪公權2年,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
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褫奪公權期間亦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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