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81號原告 張筱筠
張筱薇 兼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靜如 上列原告三人與被告 張小凡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零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書記官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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