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簡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竹簡字第52號原告 馬鴻標 上列原告與被告 毛秀禎 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