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30號11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31號11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32號原告 周惠芬
郭于綸 陳涵榆 被告 張世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華澹寧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書記官林欣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