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志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三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聲沒字第5號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若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末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1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12月12日釋放出所;而被告另於110年10月30日晚間6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中正公園附近,所涉施用第二級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於110年10月31日晚間9時1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所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於111年9月14日晚間10時20分在其住處,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犯行,因前開施用毒品時間係在上揭觀察、勒戒完成前所為,自受該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083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905、1906、1907、1908、190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上揭等情足堪認定。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物,均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檢驗結果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各乙紙在卷足憑(見毒偵6083號卷第37、141、143、15
1、155頁),是前開扣案物依首揭規定所示,自屬違禁物,除鑑驗時滅失部分不再諭知沒收銷燬外,其餘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揭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50號函可資參佐,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三-1及附表編號四-1所示之物部分,均為被告所有,且均係用來施用毒品,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自承無訛(見毒偵6464號卷第9頁、第89頁反面,毒偵5729號卷第7頁、第85頁反面),並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足憑(見毒偵6464號卷第25頁,毒偵5729號卷第31頁);另就扣案如附表編號三-2及附表編號四-2所示之物部分,被告雖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否認係從其機車所掉出,故非為其所有(見毒偵5510號卷第7頁反面至第9頁、第77頁),惟上開扣案物原係放置於被告機車前方,復經被告丟棄於路邊,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109年7月12日之職務報告及員警密錄器之錄影檔案擷圖在卷可佐(見毒偵5510號卷第21頁至反面、第33至35頁),是被告前開所辯,核與事實不符,所辯要係事後推卸己身刑責之詞,難以採信。是扣案如附表編號三至四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並為供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堪以認定。本院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重量鑑驗結果鑑驗報告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一白色粉末(含包裝袋1只)。1包(毛重0.26公克、淨重0.091公克、取樣0.012公克、餘重0.079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7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毒偵6083號卷第143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之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6083號卷第155頁)。二白色透明結晶(含包裝袋1只)。1包(毛重0.31公克、淨重0.144公克、取樣0.002公克、餘重0.142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7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毒偵6083號卷第141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之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6083號卷第151頁)。三1吸食器。1組。--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6464號卷第25頁,毒偵5729號卷第31頁)。21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之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5510號卷第27頁)。四1玻璃球。1顆。--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6464號卷第25頁,毒偵5729號卷第31頁)。24顆。--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之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5510號卷第27頁)。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聲沒字第5號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