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1744號原告潤橙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宸涵 訴訟代理人 朱宏杰 被告怡敏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丹尼 (DannyZheng)即怡敏信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訴訟代理人 李泰運 律師
鄭雅恩 律師 張聰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三三五之四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三萬分之一千)暨其上同小段建號一三九四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五樓房屋,由地政事務所以一○三年南港字第○○七○六○號收件、登記日期為民國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叁佰萬元之設定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原告與被告間因業務往來,故由原告提供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335-4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三萬分之一千)暨其上同小段建號1394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5樓房屋(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3年1月22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系爭抵押權)登記予被告,嗣因被告進行清算,被告對原告並無任何債權存在,故請求被告為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抵押權登記等語。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335-4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3萬分之1千)暨其上同小段建號1394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5樓房屋,由地政事務所以103年南港字第007060號收件、登記日期為103年1月22日之最高限額抵押權300萬元設定登記塗銷。
二、被告則以:伊同意原告之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等語。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被告既為認諾原告之之請求,則原告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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