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再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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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再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易字第15號再審原告 吳彥頴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陳英淙 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5年8月25日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70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益銘
法官許容慈
法官潘曉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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