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05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0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0562號債權人水玥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宗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睿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000260號存證信函之「回執」。
二、債務人睿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