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0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0564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任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求聲明第二項新台幣4,661元,債權人應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