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24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陳慧珊
兼法定代理人 蘇品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湧博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7」。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係屬明顯誤繕,業
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