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24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陳慧珊

被告湧博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蘇品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湧博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7」。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係屬明顯誤繕,業

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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