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司調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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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司調字第165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 賴紀康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法院就調解之聲請,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調解。惟本件相對人已於93年10月5日戶籍移入臺北○○○○○○○○○,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其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本院認無調解可能,故依上開規定,逕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