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743號

原告 蔡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景桓 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9,750元【計算式:房屋總現值178,700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租金61,050元=239,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880元,尚應補繳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660元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書記官蔡佩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