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訴字第31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47號

原告甲○○

訴訟代理人 翁偉傑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追加「丙○」為被告,然經本院查詢該同姓名存在之人多達近百人,則原告起訴之人尚為不明,且無從送達,其起訴程式有所欠缺,本院已調閱相關戶籍資料附卷,請原告儘速與書記官聯繫閱卷時間前來閱卷並補正之。倘若閱卷後仍無法確認追加被告資料,請具狀表明聲請本院如何調查證據以確認追加被告之身分。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書記官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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