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62號原告 張瀯瓅張秀卿 被告 莊婕妤莊香玲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之不動產,經依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計算:台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為1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7/10,000、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79,000元/平方公尺;同段158之112地號土地、面積為1,03
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7/10,000、公告現值為60,714元/平方公尺;同段158之897地號土地、面積為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7/10,000、公告現值為63,640元/平方公尺,故應認系爭土地之交易價值應為244,551元〔計算式:(18×37/10,000×79,000元)+(1,039×37/10,000×60,714元)+(25×37/10,00
0×63,640元)=244,5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而同段3134建號、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號7樓14號房屋之課稅現值為121,000元);故二者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應為365,551元(計算式:244,551元+121,000元=365,5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書記官洪加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