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35號原告 申寶蕾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 律師複代理人 徐明水 律師被告 何惠玲
吳以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328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裁判確定、和解、撤回)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以被告間重婚行為侵害其配偶權之身分法益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惟原告前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0年度家訴字第32
8號)對被告等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訴訟,又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間重婚行為並請求損害賠償是否有理由,應以原告與被告吳以倫間婚姻關係存在與否為判斷前提。準此,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就原告請求損害賠償是否有理由,應以上開案件之法律關係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書記 官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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